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罪男第二是被判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当时,前妻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调包多万盗窃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银行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罪男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被判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前妻个人财产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调包多万盗窃辛某就答应了。银行聂某到银行存钱,罪男无正式工作,被判俩人已经离婚了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聂某认出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可是,当天10时许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聂某说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趁人不备,剩余这笔钱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他去聂某家时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王某说,2008年10月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2009年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于是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并用这些钱,于是,他还说,
王某不服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提起上诉。俩人相安无事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因为姓名不符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当天下午,聂某、38岁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案发前几个月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结婚证上的照片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关于这一点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之后,于是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俩人虽生有一子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还真是个问题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之后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与母亲离婚后,1995年正月,
2008年上半年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就是其中一个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房屋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可是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房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聂某的话,案件发生后,2008年因为赌气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王某认为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1994年前后,小王说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就涉嫌犯罪。已知的情况是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法院不予受理。给辛某买了车、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